教育部无权给小学入学年龄“松绑”
由nlservice
发表于:2009-12-9 9:43:21
昨天,教育部官方网站一则留言答复引起了社会关注。有人据这则留言推测教育部将对入学年龄限制“松绑”,但记者今天再次登录教育部网站发现,教育部已经撤下了这则答复。教育部原来的回复称“我们认为,学校在优先接收和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后有学额空缺的情况下,可以考虑接收即将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”。
“6岁才能入学”的规定似乎似乎很不得民心,教育部回复一出,各方叫好一片,网上民意调查近八成人赞成放宽入学年龄,看来真是“积怨久矣”。各方论者亦见机行事顺应民意,痛批该规定的不合时宜、不近人情,疾呼完善之必要,急公好义、信誓旦旦。民意汹涌如此,难怪教育部也一不小心被民意“裹挟”放了“一家之言”。不过,恕在下直言,即便该款规定真的不尽合理真的不改不行,教育部也没有权力做出“学校可适当放宽入学年龄”的决定。
2006年新颁布的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六条明确规定:“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,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。”也就是说,年满六岁才能且必须入学,已被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,人人概莫能外。且不谈该条法规是否该“与时俱进”了,教育部越过法律而直接作出“松绑”的批复已属违规越权之举。根据我国《立法法》规定,当某项法规在新情况下出现滞后或缺漏时,需对法律的执行做出更明确的解释、补充或修改,即需要进行“法律解释”时,该项权利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。教育部是行政机构,没有权力直接越过《义务教育法》而对入学年龄“松绑”或“加绑”,哪怕是“弹性化”的建议也不行,不然,又如何确保法的权威和尊严。
依法治国乃国策,温总理亦数次强调“法大于天,法治天下”,教育部做出的批复看似“深得民意”,实则于法无据,怎么能让人不抓其“法治意识不强”的小辫子?
入学年龄争议由来已久,焦点集中在人们对于9月2号出生才差一天或者几天个把月就不能入学的不满,一些妈妈甚至为了孩子能早点上学而提前“剖腹产”。依笔者之见,这实在是个无奈而又无聊的问题,无论如何放宽入学年限,总是有一部分人会因为出生在9月1日之后达不到规定年限而被“拒之门外”。根不在年龄而在教育资源的有限、不均以及家长心态的“急躁”。很多人建议仿效欧美各国,降门槛放宽至5—6岁,此论大谬。
首先,如上所述,入学年龄和家长意愿总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。如果5岁可以上,那么有人就会说我家孩子还差一天就五岁,干吗不能上?除非所有的妈妈都在9月1日之前分娩,否则“此事总难全”。
其次,一旦放宽年龄,入学儿童就会大大增加,但我国目前基础教育“容量有限”,若勉强为之,教学质量难免打折扣,岂不是与“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”的初衷相违。欧美诸国之所以年限较宽松,与其完备而优足的教育资源配置密不可分,而我国“僧多粥少”的局面短时尚难改变,贸然放宽年限,必会使教育资源更为紧缺,是火上浇油、饮鸩止渴而不会对解决问题有帮助。
最后,6岁才能入学是“放之全国而皆准”的,是综合考虑我国儿童智力发育情况、各地幼教水平所做出的决策。06年之前的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入学年龄是7岁,缩短一年是综合调查权衡之果,如今才过三年,不可能我们国家儿童普遍都达到了5岁便能入学的智力水平。所以,强力改变入学年限,可能会使更多的儿童遭受“揠苗助长”之戕害。
当然,归根结底,倘若入学年龄真的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,就必须修改《义务教育法》的规定,这就必须提交全国人大投票审议决定,已经是涉及举国利益的大事了,显然不是教育部的一句回复、一纸命令那么简单。幸甚,教育部知错能改及时收回“成命”,否则,又将成就如何一个“越权而治,人大于法”的闹剧呢?